33 地方制度法關於跨行政區業務與合作之規範(第21條至第24-3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跨區域之業務,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辦理
(B)關於跨區域之業務,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臺灣省政府擬訂施行綱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C)關於跨區域之業務與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D)關於跨區域業務,地方政府之間若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中央立法機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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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01), C(2961), D(1800), E(0) #342330

詳解 (共 10 筆)

#516852

(個人筆記…)

跨區域:指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

(A)關於跨區域之業務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辦理。()

更正:

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21)

(B)關於跨區域之業務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

由臺灣省政府擬訂施行綱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更正:

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22)

(D)關於跨區域業務,地方政府之間若遇有爭議時,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中央立法機關協商()

更正:

24-3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C)關於跨區域之業務與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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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47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 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第 22 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 ,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第 23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 負其責任。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 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 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職 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 ,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 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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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61
總覺得身障的題目都特別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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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98
這題也太崩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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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472
條文有改喔!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 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 負其責任。

第 2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 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 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職 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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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018

套一句郭X意老師說過的話

身心障礙的考試,考完你就從半殘變全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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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16
真狠~考地制法條~不是一般民政應該 是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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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71

(A)21條

(B)22條

(D)24-3

(C)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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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320
(A)關於跨區域之業務,由共同上級業務機...
(共 3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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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069
當然不一樣,地方自治團體指臺北市、桃園縣等當地地區的人民所集合的團體、公法人,擁有法人格、自治權限;而行政機關則是代表公法人在為行政、管理行為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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