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政府機關工友結社權之規範法律,下列何者敘述最正確?
(A)適用工會法
(B)比照約聘僱人員,準用公務人員協會法
(C)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
(D)適用工會法及公務人員協會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2), B(155), C(86), D(63), E(0) #1927885
統計: A(362), B(155), C(86), D(63), E(0) #1927885
詳解 (共 3 筆)
#4332590
釋字第373號 (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等組工會之規定違憲?)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其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分,因該技工、工友所從事者僅係教育事業之服務性工作,依其工作之性質,禁止其組織工會,使其難以獲致合理之權益,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應由立法機關於一年內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現工會法第4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第51條
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第九條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