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 101 年元旦起正式
上路施行,以下項目中對該法相關內容之說明,何者為非?
(A)該法中所謂幼兒係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者
(B)將原本分屬教育局和社會局的幼稚園與托兒所兩種教保服務,整合改制為幼兒園
(C)其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D)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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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1), B(99), C(114), D(90), E(0) #1616494
統計: A(851), B(99), C(114), D(90), E(0) #1616494
詳解 (共 2 筆)
#2548104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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