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特教法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特殊教育學分六學分以上
(B)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C)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D)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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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004), C(41), D(93), E(0) #3131000
統計: A(55), B(1004), C(41), D(93), E(0) #3131000
詳解 (共 3 筆)
#5942550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9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特殊教育法112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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