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修正通過的《國民教育法》中
第 3 條之規定,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
其修業年限,但以多久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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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7), B(1367), C(298), D(110), E(0) #2002697
統計: A(7147), B(1367), C(298), D(110), E(0) #2002697
詳解 (共 6 筆)
#3783608
國民教育法 第 三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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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487
修法後可參考以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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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前二項之年限調整應以學期為生效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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