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現金股利所得時,公司應 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多少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完成申報
(A)十日內
(B)二十日內
(C)次月十日前
(D)次年一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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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0), C(14), D(6), E(0) #634040

詳解 (共 3 筆)

#145633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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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670
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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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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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3340
未解鎖
自2018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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