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 孝君本年度中死亡時遺有下列未支付費用或未償債務,依我國稅法規定,下 列何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A)孝君生前出差美國信用卡簽帳款
(B)以孝 君為納稅義務人之95年度地價稅
(C)於孝君死亡後開徵以孝君名義公告徵收 之工程受益費
(D)孝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土地之增值稅。[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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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0), C(54), D(40), E(0) #285553

詳解 (共 4 筆)

#227918
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無論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徵,其尚未繳納部分,准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73/05/09台財稅第53317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時,其受贈子女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且於計算贈與稅時,已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73/03/01台財稅第514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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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383

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B答案不對,應該是出題時的年度不是95年的關係。

參考自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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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961
未償之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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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305

請問B地價稅不可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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