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行政法上行為義務之執行,不具可替代性?
(A)繳納稅款
(B)拆除廣告招牌
(C)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D)清理廢棄物
統計: A(772), B(94), C(4152), D(61), E(0) #1782625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假如你沒錢繳納罰緩,可以透過勞動形式作為代替方案。 〈參考網友討論後,解題思考亦得為沒錢繳納罰款,而你的家人仍然可以代替你繳──109.11.01〉
B選項,經行政處分合法送達通知後,你仍不自行拆違規招牌;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
執行法之間接強制〈代履行〉或直接強制〈拆除建築物〉實現其處分,並命你
負代履行債務。
C選項,完成交通講習,只能「本人」才能去履行它;不可找人冒充代替。
D選項,放棄物之違法堆放,可參考上述B選項的程序。
☞罰金才有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最佳解!)
☞而代替執行,乃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之執行方法,所以(B)(D)刪除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3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及依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1Ⅲ、§43
未滿十八歲之人,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故(C)為不可替代性
☞至於(A)稅款,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30Ⅳ: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
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
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
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
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故(A)有替代性
可代替性 換成行政執行法的用語 就是可不可以代履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A選項我的判斷方式是
即使是「我」要繳稅,有人幫我代繳(EX:家人)也可以
但是參加講習,一定要自己去的呀!
這樣很矛盾呢?
既然不繳錢, 就用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的章節來執行,那麼第二章節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規定條文不就形同虛文嗎???
況且,最佳解答說『可透過勞動形式』來代替? 可是代替也是『本人』去做啊,行政執行法所說的代替性,是指本人以外之人吧(29條)。我無法苟同最佳解答對於A選項的講解。
有錯請更正,謝謝指教
係為行政機關裁量的決定,具有指定專屬性。其義務不具可繼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