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的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對公務員停職
(B)公布姓名或名稱
(C)輔導教育
(D)吊扣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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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50), B(674), C(1679), D(381), E(0) #843255
統計: A(8350), B(674), C(1679), D(381), E(0) #843255
詳解 (共 4 筆)
#1102757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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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89
看到題目的「不利處分」想說輔導教育哪裡不利,就果斷選c了,但現在回去看A應該是公務人員懲戒法的的懲處吧,還好是錯在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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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15
1樓,是懲處的免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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