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是市議會之職權?
(A)議決市公用財產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B)接受人民請願
(C)議決市立體育館管理自治條例
(D)議決市與他縣合辦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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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98), C(34), D(120), E(0) #3369182
統計: A(287), B(98), C(34), D(120), E(0) #3369182
詳解 (共 2 筆)
#6434930
地方制度法第35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C)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B)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地方制度法第24條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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