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研訂教育經費計算之基
準?
(A)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
(B)衡酌各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
(C)衡酌各地區參加補救教學之學生數
(D)衡酌各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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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4), C(708), D(116), E(0) #707170
統計: A(31), B(74), C(708), D(116), E(0) #707170
詳解 (共 1 筆)
#994911
| 第 10 條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 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 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 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 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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