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別墅,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該別墅交屋時適逢雨季,甲受領後旋即發現頂樓書房的天花板有漏水情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漏水的問題
(B)若乙不於甲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得自行修補,並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C)乙不得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為由拒絕修補
(D)若漏水不能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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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966), C(6531), D(1282), E(0) #1928086
統計: A(292), B(966), C(6531), D(1282), E(0) #1928086
詳解 (共 9 筆)
#3230359
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C),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
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D)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
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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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75
甲為定作人,乙建商為承攬人
(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漏水的問題 →正確
民法第493條第一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B)若乙不於甲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得自行修補,並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正確
民法第493條第二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C)乙得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為由拒絕修補 →錯誤
民法第493條第三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D)若漏水不能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報酬 →正確
民法第495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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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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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476
ABC----->民493
D--------->民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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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690
所以(C)若乙蓋出瑕疵的球場,可以用修補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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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507
題目: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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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定作人
乙:承攬人
甲乙之契約: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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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90 條】
1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1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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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發現有漏水情事
【民法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A)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漏水的問題
【民法第 493 條】
1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1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B) 若乙不於甲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得自行修補,並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民法第 493 條】
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C) 乙
【民法第 493 條】
3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3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D) 若漏水不能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報酬
【民法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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