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反下列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全程錄音
(B)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
(C)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對之加以恐嚇威脅
(D)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選任辯護人
統計: A(365), B(263), C(10010), D(109), E(0) #1928091
詳解 (共 10 筆)
108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
39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反下列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全程錄音
(B)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
(C)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對之加以恐嚇威脅
(D)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選任辯護人
答案:(C)
比較類題
36 下列何種證據應予排除,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
(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
(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自白
答案:(A)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Ⅰ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由此可知,「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為採用以下的方式所取得之證據:
(1)強暴
(2)脅迫
(3)利誘
(4)詐欺
(5)疲勞訊問
(6)違法羈押
(7)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我記得以前台灣變色龍有演過,請法師作法引魂,使嫌犯自己因為良心譴責供出自白,但最後不被法院採用,這某種程度上也算是一種變相的恐嚇
這是毒樹果實理論
第 158-2 條
C刑訴156不得做為證據
其他為程序違法,實務採158-4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