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反下列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全程錄音
(B)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
(C)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對之加以恐嚇威脅
(D)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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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3276030

108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

39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反下列何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A)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全程錄音 

(B)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 

(C)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對之加以恐嚇威脅 

(D)警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未告知可以選任辯護人

答案:(C)


比較類題

104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36 下列何種證據應予排除,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 

(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 

(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自白 

答案:(A)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Ⅰ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由此可知,「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為採用以下的方式所取得之證據:

(1)強暴

(2)脅迫

(3)利誘

(4)詐欺

(5)疲勞訊問

(6)違法羈押

(7)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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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549
此題在考證據排除法則,且題幹有說明必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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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111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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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249

我記得以前台灣變色龍有演過,請法師作法引魂,使嫌犯自己因為良心譴責供出自白,但最後不被法院採用,這某種程度上也算是一種變相的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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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854
C選項為絕對不得作為證據,ABD選項為相對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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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070
BD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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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666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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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199

這是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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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859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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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994

C刑訴156不得做為證據

其他為程序違法,實務採158-4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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