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執行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係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之強制手段
(B) 包括對於負擔之強制執行
(C) 包括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
(D) 僅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35), C(47), D(2000), E(0) #3399631
統計: A(20), B(35), C(47), D(2000), E(0) #3399631
詳解 (共 4 筆)
#6362536
[法條供參]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18
0
#6461549
關於行政執行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係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之相對人之強制手段✔️
當人民(相對人)有依法令或行政處分所負的義務,卻不主動履行時,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公法上的目的,所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就稱為行政執行。
ㅤㅤ
(B) 包括對於負擔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包括對「負擔」(如罰鍰、稅捐等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例如透過查封、拍賣等手段實現債權。
ㅤㅤ
(C) 包括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
行政執行可透過「代履行」或「直接強制」等方式,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例如代為拆除違建後,達到與義務人自行拆除相同的結果)。
ㅤㅤ
(D) 僅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的規定,行政執行主要分為三大類型: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例如追繳欠稅、罰鍰等。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例如命令拆除違章建築(行為義務)、命令停止排放汙染(不行為義務)。
-
即時強制:指情況急迫,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對人之管束、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進入住宅、處所等措施。
-
因此,行政執行的範圍遠不止於金錢給付,
|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 (行政執行之種類)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