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議程序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B)言詞辯論為必要程序
(C)採秘密程序後實體,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D)審議時委員出席不需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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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7), B(101), C(783), D(34), E(0) #3399640
統計: A(817), B(101), C(783), D(34), E(0) #3399640
詳解 (共 5 筆)
#6355798
(A) 審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B) 言詞辯論為沒必要程序
(C) 採秘密程序後實體,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D) 審議時委員出席必需過半數
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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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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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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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731
訴願法
第 63 條
I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II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III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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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370
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審議程序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依據《訴願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公開審理並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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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 I.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II.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III.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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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言詞辯論為必要程序❌
依據《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言詞辯論並非必要程序,而是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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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採秘密程序後實體,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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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程序(非公開審理):如(A)所述,訴願審理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非公開。即使舉行言詞辯論,也與法院的公開審判性質不同,一般不對公眾開放,因此可視為一種相對的「秘密程序」或「非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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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依據《訴願法》第2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此處的「不當」即指行政處分的合目的性問題。訴願審議委員會不僅審查處分是否合法,也審查其是否適當、妥當(合目的性)。
(D) 審議時委員出席不需過半數❌
依據《訴願法》第53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委員出席需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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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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