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通知當事人參與程序
(B)當事人不包括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當事人
(D)當事人僅限於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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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4), C(1651), D(53), E(0) #3399634
統計: A(75), B(44), C(1651), D(53), E(0) #3399634
詳解 (共 3 筆)
#6316675
行政程序法
第20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C)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B)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C)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B)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21條 (D)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23條(A)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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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680
關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通知當事人參與程序❌
- 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是行政程序的重點。
- 特別是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即不利處分)前,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就必須要通知當事人,這並非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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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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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不包括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5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包括「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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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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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當事人✔️
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就是法定的當事人。這是當事人最主要、最核心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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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僅限於自然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1條關於「當事人能力」的規定,除了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如公司)、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如管委會)、以及行政機關等,都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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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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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488
行程法
第20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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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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