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A)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B)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C)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D)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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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64), C(47), D(377), E(0) #3288939

詳解 (共 5 筆)

#645037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A) 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這是屬於「負擔」,即對受益人課予特定作為義務,明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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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這是「解除條件」,將行政處分效力繫於一定期間或條件,屬法定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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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這是「負擔」,即要求受益人履行特定義務,屬法定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了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包括:

  1. 期限:例如,許可證有效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

  2. 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

    •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處分才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處分失其效力。選項 (B) 即屬此類(「否則喪失資格」是解除條件)

  3. 負擔:要求相對人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選項 (A) 和 (C) 均屬此類

    • (A) 要求甲收攤時清理垃圾,是附加於擺攤許可的負擔。

    • (C) 要求甲回國後繳交研究報告,是附加於進修津貼核給的負擔。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日後廢止該處分的權利。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保留日後再附加或變更負擔的權利。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1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D) 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1. 主管機關核准遊行申請,但限制遊行路線,這並非在一個已完整的處分上附加額外條款,而是直接界定了該遊行許可的內容範圍
  2. 換言之,「限制遊行路線」是該遊行許可本身的核心內容之一,屬於「內容之限制」或「內容之具體化」,而非附款。如果沒有這個路線限制,這個遊行許可的內容就會完全不同。

    簡單區分:

    • 附款:是在主要處分之外,附加的限制或要求。主要處分本身可以獨立存在。

    • 內容限制/具體化:是直接構成主要處分內容的一部分,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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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之附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是否為附款?
傳統通說見解:視「附款類型」而定
晚近學說見解:視主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而定

(D)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為具體限制非上開各類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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