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情形時得免予列報 逾期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
(B)原係短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C)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D)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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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0), C(128), D(21), E(0) #84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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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093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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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613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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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131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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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868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
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
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
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
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
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
十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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