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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年份:104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34.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情形時得免予列報 逾期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
(B)原係短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C)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D)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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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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