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九十人以下設置教保組
(B)組長可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C)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廚工一人
(D)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置主任一人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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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8), B(213), C(223), D(520), E(0) #1364279
統計: A(1788), B(213), C(223), D(520), E(0) #1364279
詳解 (共 8 筆)
#2715190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 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配置。但國民中、小學班級數 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零一人以上者,專任 一人。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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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526
第 3 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
,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八十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八十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46&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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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997
(A) 九十人以下設置教保組 → 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
第 三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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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組長可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第 七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專任。
- 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 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三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逾二百人者,專任一人。
-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 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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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廚工一人 → 七十二人以下
第 七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專任。
- 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 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三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逾二百人者,專任一人。
-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 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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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置主任一人為專任 → 一百二十人以上
第 七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專任。
- 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 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三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逾二百人者,專任一人。
-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 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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