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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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法」第 15 條 因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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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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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哈囉~謝謝你的評析 :)但是停聘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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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證13F正確!!! 法條為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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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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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教師現職工作不適任,根據教師法規定 ...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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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沒有適任工作所以資譴,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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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法》第15條規定,若教師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