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著重升學為主
(B)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C)職業學校學生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二年
(D)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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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7), C(44), D(36), E(0) #900247

詳解 (共 3 筆)

#3272252
法規名稱:廢 職業學校法 英公布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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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949
第 4 條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
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
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5 條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C選項應改為二年,D選項為正解,答案應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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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4.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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