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客戶為下列何種身分者,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A)我國政府機關
(B)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C)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D)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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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386), C(210), D(573), E(0) #3435091
統計: A(324), B(1386), C(210), D(573), E(0) #3435091
詳解 (共 3 筆)
#7396740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法規依據解析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之規定,客戶或具控制權者若屬於特定身分,除了有高風險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等特殊情形外,不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的規定。
這些免除辨識實質受益人的對象(即不適用本規定的項目)共包含 9 類:
- 我國政府機關(選項 A 排除)
- 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 外國政府機關(注意:非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選項 C 排除)
-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選項 D 排除)
結論
選項 (A)、(C)、(D) 皆屬於法規明文規定「不適用(可免除)」辨識與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的對象。而法規所豁免的是「外國政府機關」而非「外國公營事業機構」,因此 (B) 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仍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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