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本國人身保險公司不宜於下列何者之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
(A)總機構風險控管單位
(B)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
(C)總經理
(D)總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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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67), C(288), D(538), E(0) #3435094
統計: A(102), B(167), C(288), D(538), E(0) #3435094
詳解 (共 3 筆)
#6411007
依照台灣相關法規(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應設置獨立的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AML/CFT)專責單位,而該單位應:
-
直屬於高階管理階層(如總經理或法令遵循主管),
-
並保持組織獨立性,不能隸屬或合併於內部稽核單位(即「總稽核」部門)。
❌ 為什麼 總稽核不適合設置 AML/CFT 單位?
總稽核的職責是獨立查核與監督所有部門是否合規,若將 AML 單位設在稽核部門,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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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監督問題(稽核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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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三道防線架構中內部控制的獨立性原則
其他選項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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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總機構風險控管單位:合理,可視為第二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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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最常見的設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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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經理:可直屬於總經理辦公室,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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