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請問下列哪些狀況是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一發現,就必須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甲、幼兒施用毒品
乙、幼兒逾期未接受預防接種
丙、幼兒被人利用在街上行乞
丁、幼兒必須立即就醫而未就醫
戊、幼兒與 13 歲就讀國一的哥哥單獨在家
(A)甲丙丁
(B)甲丙戊
(C)甲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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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7), B(615), C(889), D(142), E(0) #3115531
統計: A(2037), B(615), C(889), D(142), E(0) #3115531
詳解 (共 6 筆)
#6371551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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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十二歲以上之兒童應為合法的照顧者,可與六歲以下之幼兒單獨在家,故戊選項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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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472
求解戊選項
所以12歲以上可以帶6歲以下的意思囉?
所以12歲以上可以帶6歲以下的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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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71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丙)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 無行為能力人。
-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丁)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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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甲)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丙)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 (丁)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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