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依政黨名單投票 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席次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文與選舉平等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B)本條文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C)本條文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D)本條文牴觸直接選舉原則,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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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18), D(1), E(0) #3428660

詳解 (共 1 筆)

#640838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席次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條文與選舉平等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釋字第721號解釋雖然承認5%門檻對選舉平等有所限制,但認為此限制是為了追求重要公益且手段尚屬合理,故未宣告其違憲,因此並非「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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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條文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5%門檻主要是選舉制度的設計,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架構關聯性不大,大法官解釋亦未從此角度論述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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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條文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釋字第721號解釋認為此制度設計有助於民主政治的有效運作,與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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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條文牴觸直接選舉原則,有修正之必要❌
5%門檻是關於政黨票分配議席的規則,並不影響選民直接投票給政黨或區域候選人的「直接選舉」性質。直接選舉原則是指選民直接投票選出民意代表,而非透過間接方式(如選舉人團)。

釋字第721號解釋

該號解釋處理的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包括單一選區兩票制以及政黨票未達百分之五者不予分配席次(即5%門檻)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解釋理由摘要:

  1. 關於5%門檻與選舉平等原則:
    大法官承認,5%的政黨門檻條款確實對選舉權之平等造成限制,因為未能跨越門檻的小黨,其所得選票無法轉換為議席,使得這些選票價值未能充分實現。
    然而,大法官認為此種限制是為了避免國會中政黨林立,導致議事效率不彰、政局不安定等不良後果,以維護民主政治之有效運作,其目的具有正當性。 且此門檻的設定,並未逾越立法者必要的判斷範圍,尚屬合理。因此,雖然對選舉平等有所限制,但並未達到違憲的程度

  2. 關於5%門檻與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原則:
    大法官認為,此一制度設計(包括5%門檻)是立法者為求政局安定、提升議事效率、促使政黨政治健全發展所採取的手段。這些目的有助於維護民主政治的穩定與效能,與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並無牴觸。一個能夠有效運作的國會,更能反映並實踐國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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