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 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 而逕行拒絕適用
(B)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C)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行政命令,認有違憲疑慮 時,應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D)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聲請書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規範違憲 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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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3), C(69), D(5), E(0) #3428687
統計: A(24), B(13), C(69), D(5), E(0) #3428687
詳解 (共 2 筆)
#640654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 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第 590 號解釋以及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精神,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縱使懷疑其有牴觸憲法之處,仍應先行適用。
- 法官不得逕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而是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這是維護法安定性及尊重立法權的表現,並確立由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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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憲法§171)。任何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者無效。
- 因此,法官作為司法權的行使者,其最終的依歸應是憲法,負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這也是法官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的根本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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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行政命令,認有違憲疑慮 時,應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憲法訴訟法§55
- 依據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以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例如:行政法院判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所應適用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時,得自行審查並表示法律見解,逕行拒絕適用該命令,而無需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 法官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法規範審查,主要是針對其審判上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慮時(憲法訴訟法§55)。對於命令的違憲審查權,普通法院法官即有權行使並於個案中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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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法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C),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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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聲請書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規範違憲之法律見解✔️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各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更要求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法官,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法律見解」。這表明法官聲請時,不能僅是單純懷疑,而必須經過審慎判斷,形成客觀上可支持的違憲法律見解,並在聲請書中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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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6 條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D)。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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