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人之繼承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僅以法律所規定之人為限,不得以遺囑指定繼承人
(B)被繼承人死亡後,經繼承人表示繼承時,始發生繼承之效力
(C)因採個人主義,被繼承人對其財產得不受限制以遺囑自由處分之
(D)因採無限責任繼承主義,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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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9), C(16), D(14), E(0) #3428689
統計: A(43), B(29), C(16), D(14), E(0) #3428689
詳解 (共 2 筆)
#6406595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人之繼承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僅以法律所規定之人為限,不得以遺囑指定繼承人✔️
- 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人的資格採「法定繼承人主義」。
- 民法第 1138 條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雖可以透過「遺囑」處分其遺產(如遺贈特定財產給他人,或指定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但不能以遺囑指定一個非法定繼承資格的人成為「繼承人」,來取代或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地位。
- 因此,繼承人的身分資格僅限於法律所規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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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繼承人死亡後,經繼承人表示繼承時,始發生繼承之效力❌
- 依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的效力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就當然發生,此為「當然繼承主義」。
- 繼承人不需要做任何「表示繼承」的行為,繼承就已經開始。
- 繼承人後續可以做的表示是「拋棄繼承」(民法§1174)或處理繼承債務(現行法為法定限定繼承,除非有特定行為才會變更責任範圍),這些都是在繼承效力發生之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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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採個人主義,被繼承人對其財產得不受限制以遺囑自由處分之❌
- 民法雖然承認「遺囑自由原則」(民法§1187),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體現個人意思自主(個人主義)。然而,此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 最重要的限制是「特留分」制度(民法§1223)。法律保障法定繼承人有權獲得遺產中的一個最低保障比例(特留分),被繼承人的遺囑處分若侵害到特留分,該部分在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民法§1225)後可能歸於無效。
- 因此,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是「受限制」的,而非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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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採無限責任繼承主義,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 我國民法關於繼承責任,現行法已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民國98年修法後)。
-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表示繼承人原則上僅就繼承所得的積極財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無需以自身固有財產清償。
- 選項所述的「無限責任繼承主義」(即概括繼承,繼承人需以自身財產清償被繼承人所有債務)已非我國現行法之原則。雖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民法§1148 I),但其對「義務」(主要是債務)的清償責任範圍,是以所得遺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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