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有關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收受通知書之翌日起3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C)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翌日起3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上級警察機關於收受卷證後,認為無理由者,應於翌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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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676), C(176), D(133), E(0) #3461393
統計: A(350), B(676), C(176), D(133), E(0) #3461393
詳解 (共 5 筆)
#7193480
集會遊行申復 2、2、2
2日內(書面)提出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
無理由2日內(連同卷證)送上級警察機關
上級警察機關2日內決定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 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 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 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 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 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 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 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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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7889
法源依據
• 《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第 2 項
•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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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濟流程(申復程序)
1. 負責人提出申復
• 條文:第 11 條第 2 項
• 若主管機關通知「不許可」,負責人應於 翌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
• 提出對象:送交「原主管機關」,再由原主管機關移送上級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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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主管機關處理
• 條文:第 12 條第 1 項
• 原主管機關若認為「申復無理由」,應於 收受申復書翌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上級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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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級警察機關裁決
• 條文:第 12 條第 2 項
•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 收受卷證翌日起 3 日內 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集會或遊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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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訣記憶法
? 「3 日申復 → 2 日移送 → 3 日裁決」
• 3:負責人提申復
• 2:原主管機關移送
• 3:上級警察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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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4834
(A)應於收受通知書之翌日起3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C)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翌日起3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上級警察機關於收受卷證後,認為無理由者,應於翌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機關決定
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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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3591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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