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
(A)下命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無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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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09), B(436), C(390), D(36), E(0) #209540

詳解 (共 2 筆)

#845270
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行政處分有許多各式各樣的分類,以「處分之內容」為準,可以區分為「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  
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
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認之行政處分。
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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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命式處分:
課以人民一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義務,當人民不遵從時得強制執行之,是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例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

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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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15
未解鎖
下命處分具備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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