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情形不生補正原行政處分瑕疵之效力?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迴避之委員已於事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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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208), C(162), D(5185), E(0) #209541
統計: A(349), B(208), C(162), D(5185), E(0) #209541
詳解 (共 7 筆)
#194828
| 第 114 條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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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55
申請、理由、陳述竟見、委員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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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91
生理成痿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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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351
應迴避之委員,事後才迴避好像沒什麼用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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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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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362
沒迴避 違法 得撤銷
事後迴避有個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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