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C)公職人員三親等之親屬
(D)公職人員配偶擔任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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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1), C(302), D(42), E(0) #1483145
詳解 (共 1 筆)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