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A)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B)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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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377), C(2618), D(792), E(0) #2572434

詳解 (共 10 筆)

#4512709

此題考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救濟方式。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如遭行政機關否准,其救濟方式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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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446
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C)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這題答案C是否也有疑義,因為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處分是直接打行政訴訟,不用經過訴願程序

公平交易法48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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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900
公平會是獨立機關,因此有關該機關所作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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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550
(ㄧ)法條
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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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交易法第48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免除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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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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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題說明
1.從訴願法第1條可看出 ,原則是訴願,如有法律例外規定則從其規定,如其他法律有規定 如 復審 申訴再申訴 免除訴願程序,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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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公平交易法第48條得出,你必須是依據「本法」 意思是,你根據「公平交易法」所做的任何不服,你才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8條救濟之。
(這段很重要看不懂你就卡住這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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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公平交易法的內容大多規範仿冒,不當饋贈,不當交易,等有關商業上惡性競爭條款處罰相關的行政處分,並無有關於公平會必須資訊公開所為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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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綜上所說,跟公平交易委員會要紀錄資料,你會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公開資訊,而非「公平交易法」要求公開資訊。因此必須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救濟方式,使用原則「訴願」「行政訴訟」,而非「公平交易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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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951
白話方式說:如經否准→行政處分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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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167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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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450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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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469

政府資訊公開法§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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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000

課予義務訴訟

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來源:https://www.zoomlaw.net/files/16-1138-1412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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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860

題目是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遭否准
不是依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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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0815
未解鎖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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