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服務於 A 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該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A 機關以 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以考試院為被告
(B)以 A 機關為被告
(C)以銓敘部為被告
(D)以主管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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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146), C(301), D(511), E(0) #2572441

詳解 (共 4 筆)

#4650573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甲服務於A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該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A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丙等考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決      議:

公務人員之考績乃就其任職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表現,本諸「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所為之考評,係為維持主管長官指揮監督權所必要,屬於服務機關人事高權之核心事項。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雖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惟銓敘部縱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無權逕行變更;且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無庸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再依最適功能理論,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任職表現最為清楚,由其應訴最為適當。足徵公務人員之考績權限應歸屬於服務機關銓敘部則有適法性監督之權限,其就公務人員考績案所為之銓敘審定,核屬法定生效要件,並於服務機關通知受考人時發生外部效力。

 從而,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

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至主管之核定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2條後段規定,針對服務機關怠為或未依規定處理,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逕予變更之例外情形,則非本議題討論範圍,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https://tpa.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75&contentID=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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