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A)在途解送時間
(B)經法官命責付之被告在法警室辦理手續所生之遲滯
(C)經法官命限制住居之被告在法警室辦理手續所生之遲滯
(D)經法官命具保之被告在法警室辦理手續所生之遲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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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3), B(69), C(92), D(62), E(0) #2796776

詳解 (共 6 筆)

#5586825

第 93-1 條 
1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
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
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
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
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
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2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3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
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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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874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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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途解送時間(O;經過之時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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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278

補充 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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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95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拘捕被告之解送)及前條第二項(逮捕現行犯之解送)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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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521

簡單來說,法律給警察或檢察官抓到人後,有最多24小時要把人送到法院決定怎麼辦。
這個24小時的計算中,只有「在路上運送」的時間可以扣掉不算。其他像是在法警室辦手續的時間,都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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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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