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證人與鑑定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任何人受法院傳喚者,都有擔任證人與鑑定人義務
(B)證人與鑑定人經合法傳喚未到者,法院均得拘提之
(C)證人與鑑定人到法院作證時,均應命具結
(D)當事人得依法拒卻證人與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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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52), C(1522), D(157), E(0) #2796779

詳解 (共 10 筆)

#5198508
(C)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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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897
第 176-1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 188 條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200 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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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336
(A)任何人受法院傳喚者,都有擔任證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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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370

若說(A)有例外;那麼(C)不是也有例外
(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考試時(A)(C)選,選了(A)
(A)是不是在出題者的答案設想中,並非任何人都有當鑑定人的資格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選擇題有時要考慮例外,有時又不能考慮,有沒有強者有更有力的選擇方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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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026
刑訴200: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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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711

刑事訴訟法第 200 條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B)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又同法第 199 條規定: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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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61
不懂,不是未滿16不得命其具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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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740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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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423
有關證人與鑑定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任何人受法院傳喚者,都有擔任證人與鑑定人義務
第 176-1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訴我沒找到任何人都有擔任鑑定人義務的法條,不過民訴328有)

(B) 證人與鑑定人經合法傳喚未到者,法院均得拘提之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C) 證人與鑑定人到法院作證時,均應命具結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注意!其他親朋好友恐因陳述致受刑事追訴等等的人是"得拒絕證言",但有證言還是要具結)
(再備註:上述親朋好友=現或曾為法代、配偶、直、旁三血、二姻、家長、家屬)
(再比較:選任辯護人/當輔佐人是法代、配偶、直、旁三血、家長、家屬)
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D) 當事人得依法拒卻證人與鑑定人
(我沒找到當事人可以拒卻證人的法條,不過從證人未到可以被 (罰錢+拘提)x2 的規定來看,把證人找過來應該是誰也阻止不了的)
(補充: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第 200 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所以...答案給C是嗎......
題目有時候考原則有時候考例外真的很煩,只能把四個選項看完,確認他的組合是﹝絕對錯誤*3 + 相對錯誤*1﹞或﹝(絕對錯誤+相對錯誤)*3 + 絕對正確*1﹞去決定你要選什麼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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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611
鑑定人是職業,類似水電師傅,你可以爽跟不爽來接受或拒絕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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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86317
未解鎖
有關證人與鑑定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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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6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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