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勘驗、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偵查中實施勘驗,無論如何,應通知被告到場
(B)勘驗,得檢查身體
(C)遇有非病死,檢察官應速相驗
(D)勘驗,得由審判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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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0), B(73), C(47), D(297), E(0) #2796780
統計: A(1430), B(73), C(47), D(297), E(0) #2796780
詳解 (共 7 筆)
#5276712
刑事訴訟法
(A)第 219 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第 150 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B)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二、檢查身體。
(C)第 218 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D)第 212 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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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890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9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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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578
*是否知有犯罪嫌疑*
相驗:實施相驗時,尚未知有犯罪嫌疑。
勘驗:已先知有犯罪嫌疑。
*實施主體之專屬性*
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實施之。
勘驗:法官或檢察官實施之。
*實施之緣由*
相驗:遇有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而為之
勘驗:勘驗之緣由則比較廣泛。
*處理權限*
相驗:由該管檢察官遇有相驗事實發生時應儘速為之處分。
勘驗:由法官或檢察官視情形為下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實施後之作業*
相驗:相驗完畢,製作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勘驗:由書記官製作勘驗筆錄。
以上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12-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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