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提起何種程序?
(A)再審
(B)再議
(C)交付審判
(D)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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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4), B(66), C(67), D(139), E(0) #2796790
統計: A(1824), B(66), C(67), D(139), E(0) #2796790
詳解 (共 7 筆)
#5286818
再審:事實的違誤
非常上訴:法令的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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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849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2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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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747
簡單來說,當有罪判決確定後,若發現判決所依賴的證據是偽造的,就需要啟動「再審」程序來重新審理案件,這是糾正錯誤事實認定的主要途徑。其他選項則是用於不同的法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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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751
再議: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
交付審判::告的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請求法院是否應起訴。
非常上訴:這是用來糾正確定判決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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