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就被告所犯下列之罪,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A)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
(B)刑法第 321 條之竊盜罪
(C)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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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9), B(125), C(50), D(68), E(0) #2796783

詳解 (共 5 筆)

#5464880
第 253 條
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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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655
2023.05.31刑訴新修法

第 376 條
新增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新增第三審發回或發交但書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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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834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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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044
(A)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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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689
依題目所述的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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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1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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