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於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
(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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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615), C(226), D(2170), E(0) #488538
統計: A(177), B(615), C(226), D(2170), E(0) #488538
詳解 (共 7 筆)
#741973
刑訴447(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Ⅰ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Ⅱ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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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786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第446條規定,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未提到應經言詞辯論,就是不經言詞辯論)
(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O)--參照第44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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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670
選項A: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依刑訴第444條及第446條規定,不須經言詞辯論及以判決駁回。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依刑訴第444條及第446條規定,不須經言詞辯論及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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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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