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對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遭檢察官駁回之聲請得抗告之
(B)應先取得限制書
(C)應由法官決定
(D)偵查中檢察官是有權聲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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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3), B(359), C(296), D(315), E(0) #488540
統計: A(2203), B(359), C(296), D(315), E(0) #488540
詳解 (共 10 筆)
#75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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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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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06
請問A是否應改成"對遭法院駁回之聲請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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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217
(A) 被法院駁回>>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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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75
刑事訴訟法§34-1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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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01
(B)應先取得限制書 , 是否也是錯的?
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有急迫情形, 就不用一定要先有限制書, 之後再聲請補發就可以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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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81
§416l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就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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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66
考選擇題就是這樣,你得選一個最為正確的。A的確是錯誤的。
至於B我是覺得題目出得不夠妥當。
不過這樣你也可以知道,複查是很重要的,如果有問題,就去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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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662
我是覺得答案的文義通常都是原則上,所以B在這裡算對(雖然我也覺得他要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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