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據
報將甲逮捕,甲在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之情形下,雖承認販毒,但抗辯其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承認販毒,但主張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其所供非屬自白
(B)甲審判外之自白,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C)甲之警詢自白,雖係出於警察之曉諭,但不構成利誘,故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D)甲既主張其自白係出於警察之利誘,非出於任意性,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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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1), C(488), D(32), E(0) #1646897
統計: A(32), B(71), C(488), D(32), E(0) #1646897
詳解 (共 4 筆)
#4678695
二、告知被告法律上有利於權益之規定,不構成不正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所指不正方法之一「利誘」,依實務見解,為約定給予利益,誘使被告自白,一般係指關於刑事責任之利益,例如:緩刑、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情形。
但是如果訊問人員是依法律上規定對被告曉以利害,而親自或由被告親友為勸說,最高法院認為依照社會通念,不能算是非法的不正手段。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可推知是否構成不正方法之一「利誘」的差別,在於訊問或詢問人員提出的利益,是否有法律的依據,若是法律所禁止的、而超出法律所賦予其裁量權,向對被告提出交換或給予允諾,才算是利誘。例如告訴受訊問者,承認持有槍械,則將販賣毒品罪以持有毒品罪移送;又例如警察告訴受詢問者,若配合就一定不會羈押,此即以無裁量權限之事為允諾引誘,是違法的不正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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