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護
人為甲辯護,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辯論終結後,依現
行法,法院為何種判決最為正確?
(A)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
(C)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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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9 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
未解鎖
﹝補充﹞欠缺審級利益的用語是民訴二審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