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下列何者不是各級 學校及試務單位可以提供的考試服務項目?
(A)提供電子試題
(B)專人協助書寫
(C)提供設有空調設備的試場
(D)提供提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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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1626), C(218), D(155), E(0) #235021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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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專人協助書寫 -->代謄,不會直接用書寫的方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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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六條 一...
(共 3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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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1010724

§4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5

考試服務應衡考生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6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提供分段考試)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7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8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9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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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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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改為電腦打字代謄代謄答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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