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市售乾洗手產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製造乾洗手產品之工廠均須符合PIC/S GMP規定
(B) 廣告不宣稱消毒效能者,屬乙類成藥管理
(C) 廣告宣稱殺菌、抑菌效能,屬甲類成藥管理
(D) 廣告不宣稱醫療效能,含酒精為主之皮膚清潔外用品,以一般商品列管
統計: A(955), B(263), C(276), D(3450), E(0) #882612
詳解 (共 10 筆)
甲類成藥
- 解熱鎮痛劑
- 鎮咳祛痰劑
- 胃腸藥劑
- 緩下劑(瀉藥)
- 驅蟲劑
- 營養劑
- 眼藥液劑
- 漱口劑
- 浣腸劑
- 外用皮膚藥
- 外用殺菌劑
- 外用制汗劑
- 硬膏劑
- 脫毛劑(脫毛為目的之外用劑,劑型原則上軟膏劑)
- 婦人科藥劑
- 小兒科藥劑
乙類成藥
- 清涼劑
- 外用軟油膏類
- 外用撒布劑
- 養毛髮劑(脫毛之防止、育毛為目的之外用劑,劑型原則上液劑為準)
- 含藥酒類
(一)供醫療專業人員使用,例如在手術、治療病人情況下使用,嚴以藥物列管
(二)產品具有殺菌、抑菌、消毒、抗菌….等適應症,需以藥物(乙類成藥)列管,但可於一般百貨商場販售
(三)一般手部清潔用途者,則不以藥物列管,但如標示療效者,則依違反藥事法六十九條處以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ref:http://www.taiwanspine.org.tw/treasure/%E4%B8%8D%E7%94%A8%E6%B0%B4%E4%B9%9F%E5%8F%AF%E4%BB%A5%E6%B4%97%E6%89%8B-40.html
(A) 不宣稱消毒效能者一般商品列管
選項裡說均須符合是錯的
只有宣稱療效的需要符合PIC/S
抗菌清潔類產品管理-衛生福利部 市面上宣稱含有殺菌功效之「藥皂」、「潔手液」、「乾洗手液」等產品,係屬於藥品管理,其安全、有效及品質應符合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此外,市面上常見的「抗菌洗手乳」、「抗菌沐浴乳」等,作為清潔手部肌膚之用途者,屬於化粧品管理,需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藥品暨醫療器材廣告審查原則 P.14 三、乾洗手劑產品廣告審查原則:
(一) 不宣稱療效之含酒精為主皮膚清潔外用品,以一般商品列管,不需申請廣告許可字號。
(二) 若產品標示具有「殺菌、抑菌、消毒…」等醫療效能者,需以藥品(乙類成藥)列管。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3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102-1-5] 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9.為落實藥物製造源頭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自民國99年起正式成為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
(B)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自民國101年起已實施所有品項之中藥材邊境管理
(C)製藥廠建立原料藥主檔案(DMF)制度,可加強原料藥品質管理
(D)西藥藥品之製造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PIC/S其規範所訂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市售75%酒精、乾洗手產品管理原則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以致於酒精及手部清潔類產品需求量大增。為避免民眾選購疑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如果列屬為藥用酒精或乾洗手產品,外觀會標示有「衛署(部)成O字第OOOOOO號」許可證字號,目前市售常用產品包括75%藥用酒精及藥用乾洗手液。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目前僅開放藥局、藥商、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等5大業者可在網路上販售「乙類成藥」(例如:綠油精、曼秀雷敦軟膏等等),且藥局、藥商販售必須檢附執業執照,其餘3類業者需要檢附工商登記證。藥用酒精或藥用乾洗手液屬乙類成藥,民眾不得擅自於網路或其他未經許可之場所販售。若非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酒精、乾洗手產品屬一般商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倘經查證屬實,得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ref:https://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B5A41BA1E6CA260&sms=72544237BBE4C5F6&s=777D4DE8CDABC5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