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對高關懷學生轉銜服務的描述有誤?
(A)轉銜評估會議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
(B)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C)主要服務對象為學校輔導人員評估結案前仍有待解決問題或自傷自殺危機之學生
(D)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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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27), C(352), D(137), E(0) #1629817

詳解 (共 5 筆)

#2400722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
    持續輔導需求者

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
    不再就讀之學校。

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
    校。

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
    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
    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第 5 條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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