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
市、區)公所處多少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
(A)100 元
(B)500 元
(C)1,000 元
(D)2,000 元。
統計: A(7108), B(869), C(810), D(705), E(1) #436893
詳解 (共 10 筆)
罰鍰之計算,依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故一百元罰鍰換算成新台幣為三百元整。
罰金是犯罪的五種刑罰之一,所以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
罰鍰是違反行政法的義務,並不會成立犯罪的行政處分,不算犯罪,沒有前科紀錄。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
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
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
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
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 (鎮、市、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強迫入學
比不過一個雞腿便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