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根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2024)的規定,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教育需求評估報告中應涵蓋那些項目,下列何者較為適切?
甲、家庭現況
乙、課程調整
丙、轉銜輔導
丁、優弱勢能力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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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2), C(38), D(125), E(0) #3268536
統計: A(7), B(52), C(38), D(125), E(0) #3268536
詳解 (共 3 筆)
#6197514
第 2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領域(科目)學習等。
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認知或情意特質、社會適應、性向、專長領域(科目)學習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或幼兒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調整、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領域(科目)學習等。
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認知或情意特質、社會適應、性向、專長領域(科目)學習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或幼兒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調整、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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