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定義中,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為:
(A)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B)交換式性騷擾
(C)輕微不罰之性騷擾
(D)妨害自由式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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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4), B(158), C(15), D(1172), E(0) #1807054
統計: A(5434), B(158), C(15), D(1172), E(0) #1807054
詳解 (共 8 筆)
#3371326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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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4790
性別工作平等法 在國家考試 法學緒論中
比較常考, 我想是出題者希望大家注意此問題,
若 單純的不以為意,
認為那是報紙社會版才會寫的消息,
那麼錯失了,
學習 法律的基本常識機會.
這也是現代人的常識之一,
以及工作及生活中對 兩性男女的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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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424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定義中,當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或性別歧視的言行,對受僱者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並且侵犯了受僱者的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時,這種情形即為「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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