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那一種因公死亡情況會給與較高的撫卹金?
(A)下班回家途中猝發疾病
(B)日常上班期間發生交通意外
(C)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D)公差期間猝發疾病
統計: A(4), B(46), C(241), D(476), E(0) #1027791
詳解 (共 5 筆)
破題:
救災死 + 戰死 = 240個月 + 50%
(救災 + 戰爭)往返意外 = 180個月 + 15%
一般公差意外 + 羅患疾病 = 180個月 + 25%
所有猝發疾病 +過勞 = 120個月 + 10%
救災戰死 > 因公意外患病 > 戰場往返意外 > 己因過勞猝死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5條第1項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53 條
Ⅰ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Ⅱ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
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加給50%】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加給25%】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加給10%】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加給15%】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加給10%】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加給10%】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10%】
第 57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
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
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