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那一種因公死亡情況會給與較高的撫卹金?
(A)下班回家途中猝發疾病
(B)日常上班期間發生交通意外
(C)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D)公差期間猝發疾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46), C(241), D(476), E(0) #1027791

詳解 (共 5 筆)

#1237715
撫卹法規定
給20年(加給50%)=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給15年(加給25%)=執行職務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公差遇險、罹病致死;因防(救)災赴辦公發生意外危險致死。
給12年=(加給15%)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致死;(加給10%)戮力職務,過勞致死、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危險致死。
給10年=病故或意外死亡。
22
0
#4431296

破題:


救災死 + 戰死 = 240個月 + 50%

(救災 + 戰爭)往返意外 = 180個月 + 15%

一般公差意外  +  羅患疾病 = 180個月 + 25%

所有猝發疾病 +過勞 = 120個月 + 10%


救災戰死 > 因公意外患病 > 戰場往返意外 > 己因過勞猝死

5
0
#1233456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4
1
#1222888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5條第1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4
0
#382442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53 條

Ⅰ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Ⅱ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

    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加給50%】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加給25%】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加給10%】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加給15%】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加給10%】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加給10%】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10%】

第 57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

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

    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