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原則上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處分作成時
(B)處分送達時
(C)處分執行時
(D)處分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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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9295), C(56), D(153), E(0) #797177
統計: A(481), B(9295), C(56), D(153), E(0) #797177
詳解 (共 2 筆)
#1109207
行程法第10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程法第 110 條:
Ⅰ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Ⅱ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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